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703号
原告:陆某甲,居民。
被告:殷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潘志忠。
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被告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灌云县南岗乡政府领取结婚登记证,同年xx月xx日生男孩殷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近几年来,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平时好酒如命,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吃、喝、嫖、赌,从不赚钱是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
被告殷某甲辩称,原告陈述婚姻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其他陈述都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位于灌云县xx房屋及自行车库、位于灌云县xx一组自建房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并提出人和苑房屋已于2014年2月7日卖给他人,已属他人财产,因该财产存在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对xx的房屋,原告提出是其父亲陆某乙的财产,并提供了陆某乙的所有权证明,经质证,被告表示认可,本院认定该财产属案外人陆某乙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举证借条一张,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18万元,对于该借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子,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体贴,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从为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出发,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殷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