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24号中健商务大厦A405室。
法定代表人:袁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刚(系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璐璐。
上诉人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璐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远大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芳远
代理
审判员 王冬冬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帆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