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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516号

陈璐璐与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陈璐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24号中健商务大厦A405室。

法定代表人:袁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刚(系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璐璐。

上诉人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璐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远大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芳远

代理

审判员  王冬冬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帆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