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4号
原告:李静,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樊高勇,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李静诉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樊高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4日裁定按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向原告李静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李静无正当理由超过七日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税旭东
人民陪审员 林 华
人民陪审员 徐翠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叔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