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5551号

中山市横栏镇利帆五金加工店与中山市横栏镇爱斯威尔灯饰厂、刘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利帆五金加工店,中山市横栏镇爱斯威尔灯饰厂,刘整杰,俞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5551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利帆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新河路一巷2号东侧首层第4卡,组织机构代码L7345727-4。代表人:李治军,该加工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礼东、苏沛珊,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爱斯威尔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六路16号首层之二,组织机构代码L50807796。代表人:刘整杰,该厂总经理。

被告:刘整杰,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俞文萍,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利帆五金加工店(以下简称利帆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爱斯威尔灯饰厂(以下简称爱斯威尔厂)、刘整杰、俞文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玉珍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帆加工店的代表人李治军及委托代理人罗礼东,被告爱斯威尔厂的代表人刘整杰(也是本案被告)、俞文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帆加工店诉称:原告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向爱斯威尔厂供应灯具半成品,被告尚欠货款257700元。被告刘整杰与俞文萍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利帆加工店支付货款25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并明确要求被告爱斯威尔厂、刘整杰、俞文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爱斯威尔厂是个体户,刘整杰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利帆加工店为支持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欠条。

被告爱斯威尔厂、刘整杰辩称:确认欠原告货款257700元,确认刘整杰与俞文萍是夫妻关系。

被告俞文萍辩称:确认刘整杰与俞文萍是夫妻关系,同意承担责任。被告爱斯威尔厂、刘整杰、俞文萍就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刘整杰和俞文萍的结婚证。

经审理查明:刘整杰和俞文萍于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刘整杰于2012年5月27日设立爱斯威尔厂,该厂是个体户。2010年至2015年,利帆加工店向爱斯威尔厂供应灯具半成品。2016年5月19日,刘整杰出具欠条,确认爱斯威尔厂欠利帆加工店货款257700元。利帆加工店追索未果,于同年5月24日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帆加工店与被告爱斯威尔厂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货,被告爱斯威尔厂未及时清偿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爱斯威尔厂尚欠货款257700元,提供欠条为证,被告爱斯威尔厂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爱斯威尔厂支付货款257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以及被告刘整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俞文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文萍同意,且案涉债务属于被告刘整杰与俞文萍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爱斯威尔灯饰厂、刘整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利帆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257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

二、被告俞文萍对被告刘整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保全费1809元,合计4392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爱斯威尔灯饰厂、刘整杰、俞文萍负担(该费用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利帆五金加工店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三被告于履行中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玉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诚杰第4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