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022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文,行长。被告王培庚,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坤山,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英,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曾鸽,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与被告王培庚、任坤山、王英、曾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培庚、任坤山、王英、曾鸽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自愿以其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培庚、任坤山、王英、曾鸽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小松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