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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865-2号

盐城市家和门窗有限公司与盐城博爱康复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市家和门窗有限公司,盐城博爱康复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65-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家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包玉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博爱康复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东,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家和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博爱康复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