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航 来源:百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