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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286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