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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76号

乌仁高娃与娜仁图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仁高娃,娜仁图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乌仁高娃,女,蒙古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教师。被执行人娜仁图雅,女,蒙古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教师。本院在执行乌仁高娃申请执行娜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吉亚嘎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