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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3090号

陈建民与林立新、林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民,林立新,林毅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3090号

原告:陈建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林立新,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林毅娜,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木荣,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建民诉被告林立新、林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民,被告林毅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木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林立新、林毅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中2014年1月24日借款100000元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014年7月30日借款100000元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林立新、林毅娜因需用资金,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7月30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事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林毅娜作为被告林立新的配偶,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

被告林毅娜辩称,一、被告林立新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此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支付此笔借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二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但根据规定,此笔借款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林立新于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每月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归还30000元;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每月归还人民币10000元,合计归还40000元;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7日通过被告林立新银行账号转账22笔至原告陈建民银行账号,合计归还原告借款155000元。综上被告林立新已经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立新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4日,被告林立新因资金需要,向原告陈建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陈建民收执,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7月30日,被告林立新、林毅娜共同向原告陈建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陈建民收执,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

被告林立新与被告林毅娜于2011年6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XXX;于2016年6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LXXX。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立新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7日转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15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林毅娜提供的林立新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离婚证等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林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林毅娜提供的自动取款机汇款回执因没有银行盖章确认,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陈建民与被告林立新、林毅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林立新、林毅娜负有清偿的义务。因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原告陈建民可随时向借款人即被告林立新、林毅娜催讨,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林立新、林毅娜仍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

被告林毅娜与被告林立新系合法夫妻,且本案借贷债务发生在被告林立新与被告林毅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毅娜对2014年1月24日的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陈建民以本案讼争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发生的债务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林立新、林毅娜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其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交易习惯及借款顺序和二笔借款的利息约定情况,被告林立新还款金额应先扣除2014年7月30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余款优先偿还2014年1月24日借款本金后再偿还2014年7月30日借款本金。2014年7月30日至2016年4月7日共计20个月又8天,应支付利息为100000元×3%×(20+8/30)月=60800元,已偿还借款本金为155000元-60800元=94200元。故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5800元,其中尚欠2014年1月24日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元,尚欠2014年7月30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原被告双方2014年1月24日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原被告双方2014年7月30日的借款约定了借款月利率及逾期利率为3%,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利息的时间应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2016年4月8日)起算。被告林立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陈建民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立新、林毅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58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5800元自2016年7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建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林立新、林毅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志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