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863号罪犯邹孔兴,男,汉族,1974年5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蒙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孔兴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邹孔兴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亳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邹孔兴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邹孔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孔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孔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有数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孔兴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