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256号
原告:张友河,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告:曹裕魁(又名曹玉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告:朱金桂(又名朱金贵),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曹裕魁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河诉被告曹裕魁、朱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诉讼,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友河负担。
审判员 罗立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