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118号
申请人:丁瑞波。
被
申请人:夏志强。
被
申请人:刘美娟。申请人丁瑞波与被申请人夏志强、刘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瑞波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丁瑞波以鲁****27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夏志强、刘美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