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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118号

丁瑞波与夏志强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瑞波,夏志强,刘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118号

申请人:丁瑞波。

被

申请人:夏志强。

被

申请人:刘美娟。申请人丁瑞波与被申请人夏志强、刘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瑞波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丁瑞波以鲁****27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夏志强、刘美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