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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477号

饶荣华与彭运生、刘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运生,饶荣华,刘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运生,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申德萍,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荣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谢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经林,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

上诉人彭运生因与被上诉人饶荣华及原审被告刘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运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运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运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上诉人彭运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赛

代理

审判员  谢茂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冬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