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沈某某与张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忠立的工资账户(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待冻结期满时依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4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