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执181号

沈某某与张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沈某某与张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忠立的工资账户(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待冻结期满时依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4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