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317号
原告:令狐荣谍,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2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88155U。法定代表人向淑莲,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令狐荣谍与被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令狐荣谍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荣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令狐荣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荣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交纳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令狐荣谍负担。
代理
审判长 陈 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