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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423号

陈晓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晓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潮,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减刑至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卫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晚上开始,被告人陈晓潮和同案人陈奕毫(另案处理)、陈泽鑫(在逃)在潮南区陈店镇陈围小学门口处,合伙开设“鱼虾蟹”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晓潮在该赌场中负责收付赌款。翌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晓潮,并扣押赌资人民币840元和赌具“鱼虾蟹”1套。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潮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案现场、赌资和赌具拍照,陈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本院(2013)汕南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四会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和同案人陈奕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潮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己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潮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晓潮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晓潮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宏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