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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586号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贺某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586号原告翟某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