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586号原告翟某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