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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81民初2955号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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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初2955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伟娜,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文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郭钇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