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初2955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伟娜,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文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郭钇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