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287号
原告:吴仁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宣海芬,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君与被告宣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8月9日14时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吴仁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吴仁君负担。
审 判 员 何正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