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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287号

吴仁君与宣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仁君,宣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287号

原告:吴仁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宣海芬,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君与被告宣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8月9日14时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吴仁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吴仁君负担。

审 判 员 何正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