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692号
原告:王冶,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马占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冶与被告马占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冶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