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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692号

王冶与马占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冶,马占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692号

原告:王冶,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马占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冶与被告马占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冶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