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846号
原告:陈敬联,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琼,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住集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太平洋中心25-27层。诉讼代表人程凤飞。委托代理人刘晓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联与被告陈志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国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敬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绿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