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2818号

郑新法与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新法,姜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818号原告郑新法,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姜淼,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法与被告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新法负担。

审 判 员 周增俭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祝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