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995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XX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XX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XX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钦城,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五福屿村东局26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270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黄钦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270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简 增 荣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广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