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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156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邹根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邹根通,陈玉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98967。

法定代表人:金挺。

被执行人:邹根通,男,1932年7月3日出生,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陈玉菊,女,1934年8月19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01185号判决书规定,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根通、陈玉菊继承的郑建祥、邹仙兰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寺后路145号101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小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