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98967。
法定代表人:金挺。
被执行人:邹根通,男,1932年7月3日出生,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陈玉菊,女,1934年8月19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01185号判决书规定,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根通、陈玉菊继承的郑建祥、邹仙兰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寺后路145号101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小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