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0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崔某、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来自
申请执行人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0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崔某、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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