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喜,曾用名魏志华。
委托代理人:汪洪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号4楼。
负责人:梅继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培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双喜与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双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双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双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王双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文莉
审判员 徐子岑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琪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