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路执民字第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万兵,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郑卫方,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香娇,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因他案以(2015)台路执字第3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卫方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台路执民字第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车辆。2016年8月8日,买受人苏尔李(身份证号码)以0.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卫方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郑卫方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归买受人苏尔李(身份证号码)所有。
三、买受人苏尔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