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016号
原告:刘学文,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宰卫斌,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濉溪镇二里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濉溪镇二里。
负责人:刘祥功,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学文与被告濉溪县濉溪镇二里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王思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