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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字第1362号

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某、罗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十一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1362号

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普坪居委会龙船甸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5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黎生。

委托代理人:陈泽林,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生。

被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1月2日生。

被告:罗某某,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书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由被告王某某支付欠款194495.4元和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3月1日的违约金为25621.31元);2、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律师费5000元;3、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订立厦工装载机《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的装载机价款366707.6元,合同订立当天支付首付款102480元和履约保证金11956元、手续费4782.4元,余款259445.2元分12期支付。如逾期付款,自分期款到期后按欠款逾期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为被告王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某某只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分期款,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没有提出答辩。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杨某的身份证和被告杨某、罗菊焕的结婚证复印件。以上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2、《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交接验收单、律师费发票,上述证据为原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副本中,担保承诺函所担保的主合同事项为空白,没有填写内容;庭审时原告提交的担保承诺函原件中,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被告王某某和原告订立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上情形表明担保人是在空白的《担保承诺函》上签字,所担保的主合同等内容是原告事后填写,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王某某支付了首付款119218元和三笔分期款共64950元,合计付款184168元,对原告不利的这一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制作的欠款明细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另行评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6日,原告和被告王某某订立《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购买厦工XG955Ⅱ型装载机一台(整机编号:XXX)。装载机单价为341600元、其他费用为25107.6元(手续费4782.4元、分期利息20325.2元),价款合计366707.6元;履约保证金为11956元。合同订立后支付首付款102480元其他费用16738.4元(手续费4782.4元、履约保证金11956元),合计119218.4元,余款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分12个月支付,前11个月每月付款21650元,最后一个月付款21295.2元。如被告王某某没有按约付款,应支付违约金,按标的物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八计算,原告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原告有权以收回设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被告王某某的赔偿范围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合同订立当天,原告向被告王某某交付了约定装载机。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19218元(含履约保证金11956元),2015年2月28日、4月13日、5月22日分别支付了三个月的分期款64950元。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另,被告杨某和罗菊焕于1990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持有一份《担保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担保人为买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人处有“杨某”、“罗某某”的签字和捺印,并填写了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杨某”的身份证号码与被告杨某的一致,担保人“罗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与罗菊焕的一致。“杨某”、“罗某某”在《担保承诺函》中签字时,所担保的主合同没有填写。原告事后在《担保承诺函》中填写了担保的主合同为被告王某某和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订立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王某某订立《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是出卖人,被告王某某是买受人。原告按约交付了装载机,被告支付了11928元首付款(含履约保证金11956元),应当按约支付剩余分期款。现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履行期限届满,被告王某某应当支付原告剩余价款194495.4元。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八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利率高达29.2%,原告据此主张的违约金远高于被告王某某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应当进行调整。本院按照2015年1月26日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为万分之2.5。被告王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为6311.02元,从2016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为8849.52元,合计15160.54元。原告主张剩余价款和违约金时没有扣除11956元履约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被告王某某支付的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原告不同意将履约保证金和价款冲抵具有法律依据。但原告不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样是要求被告王某某就延迟付款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还应承担欠款194495.4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没有按约付款,原告有权以收回设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被告王某某的赔偿范围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且未超过云南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担保承诺函》中签字的担保人为“杨某”和“罗某某”,“罗某某”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罗菊焕相同,“罗某某”的身份不明。另一方面,担保人是在主合同尚未确定的《担保承诺函》中签字,虽然原告事后填写了担保的主合同为被告王某某和原告之间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原告的事后行为不足以证明两位担保人当时的真实意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已无法补正。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不明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十一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94495.4元和截止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204.54元,及剩余货款194495.4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由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被告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67元,剩余421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 判 长  武 云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  钱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