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竹琴,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再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竹琴申请执行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竹琴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晓强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