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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775-1号

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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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77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563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