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住所地沽源县桥西人民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宇,系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张某甲。被申请人肖某。被申请人张某乙。被申请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甲、肖某、张某乙、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某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