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4298号

刘涛与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涛,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298号原告刘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2111号。法定代表人卢里,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涛与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涛对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车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