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298号原告刘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2111号。法定代表人卢里,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涛与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涛对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车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