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776号原告施昌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施明万之父。原告李六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施明万之母。被告吉水县强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坤亚。地址吉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原告施昌辉、李六英诉被告吉水县强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施昌辉、李六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县强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昌辉、李六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施昌辉、李六英负担。
审判员 刘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曾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