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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4739号

罪犯赵家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家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739号罪犯赵家泉,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霍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家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六刑终字第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赵家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家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家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家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