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海被执行人汪万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008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汪万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万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万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汪万兴(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9#钞的存款人民币1711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