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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315号

骆建民与镇江市丹徒区鼎胜电光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建民,镇江市丹徒区鼎胜电光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骆建民,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鼎胜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骆建民与镇江市丹徒区鼎胜电光源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仲裁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结果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光跃

审判员  段为东

审判员  王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琦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