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监4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界家屯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5766447-X。法定代表人刘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小双,女,1986年11月1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邯郸市邱县。二审上诉人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郭小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邢民四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国彬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姚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