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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0523开执字第763号

张艳军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军,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0523开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军,男,3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合力村。被执行人王春,男,45岁,住黑龙坝镇辽河村。本院制作的(2014)开民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白玉波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白玉波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白玉波账号为:62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丛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