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504号
原告:刘德顺,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鹏,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刘德顺诉被告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志鹏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 铁
审 判 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莉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