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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504号

刘德顺与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德顺,周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504号

原告:刘德顺,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鹏,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刘德顺诉被告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志鹏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 铁

审 判 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莉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