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822号原告乔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退还原告乔某某。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弛 关注公众号“”
关于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822号原告乔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退还原告乔某某。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