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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732号

尤秀梅与欧玉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秀梅,欧玉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732号

原告:尤秀梅。

委托代理人:李宁奖。

被告:欧玉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秀梅诉被告欧玉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秀梅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秀梅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尤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秀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宝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林将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