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732号
原告:尤秀梅。
委托代理人:李宁奖。
被告:欧玉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秀梅诉被告欧玉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秀梅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秀梅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尤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秀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宝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林将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