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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3民初106号

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赛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3民初106号原告赛某某,女,藏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原告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赛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赛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