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6621号原告刘德强,委托代理人徐璐,系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四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刘美香,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德强诉被告大连四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本院受理大连四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刘德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同年7月14日,本院受理刘德强诉被告大连四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应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德强负担。
审判员 富国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秀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