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2民初2487号

陈志鹏与李凡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鹏,李凡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487号

原告:陈志鹏,枣庄市薛城区志鹏钢管租赁站业主。

被告:李凡振。

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鹏诉被告李凡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凡振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鹏撤回对被告李凡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陈志鹏承担。

审 判 长  戴冬云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种亚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