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96号
原告:邱振晓,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王志顺,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晓与被告王志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晓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