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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496号

原告邱振晓诉被告王志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振晓,王志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96号

原告:邱振晓,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王志顺,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晓与被告王志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晓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