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36号
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
被告:杨世琴
被告:郑洪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杨世琴、郑洪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