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68-15号。被执行人许小飞,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西村山许**号。被执行人马烈,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小飞、马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还款20000元,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基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1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成
审判员 杜道靖
审判员 周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