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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18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李菊霞、张世雄、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李菊霞,张世雄,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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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被执行人李菊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世雄,男,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李菊霞、张世雄、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逾期债务5500���,且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债务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