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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7409号

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7409号原告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义威,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晓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飞,男。

原告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第XXXXXXX号《托运单》,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价值68,04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冷冻榴莲,货物件数60件,货物重量1080千克,货物体积2.4立方米,始发地上海,目的地苏州,收货人刘易,托运要求中明确运输过程中温度为零下15摄氏度。然原告并未收到货物。原告了解得知,该批货物因被告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当,发生变质损毁。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68,040元。被告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在庭后向法庭陈述意见如下:被告承运后,按照原告要求送货,但无法联系收货人,后不得已将货物运回上海,被告遂与原告协商增加运费,原告不同意,故被告未再送货,货物目前仍在被告仓库。被告认为即便其存在过错,也应该按照托运单第7条的约定,赔偿原告5倍运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签署编号XXXXXXX《托运单》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承运冻榴莲60件,合计重量1080公斤,体积2.4立方米,收货方为刘易(XXXXXXXXXXX),收货地址苏州新区金枫南路XXX号聚胜冷冻库,托运要求温度区间为零下15摄氏度,运费410元(到付)。该托运单背面运输条款第7条约定: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按期运输责任,在此期间若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污染、变质,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的运费的5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后原告将运单所载货物交被告运输,被告至今仍未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或返回原告。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供购销合同一份;被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托运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运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妥善的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地点,然被告至今未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确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所称其多次联系收货人未果,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系从事物流运输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给托运人填写的货物托运单是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托运单中条款采取格式化操作,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系格式条款,被告未尽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且该条款极大的减轻了被告的责任,该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收货人、联系电话、货物数量、重量等与托运单完全一致,本院确认购销合同的货值即原告的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8,0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元,由被告上海极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承颖

人民陪审员  杜秉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